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4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四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
二、四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載之時間犯如附表所列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四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張靜琪法官陳宏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施用第一級毒品減刑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得抗告。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普通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搶奪│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5年01月04日│94年12月中旬某日起至│94年12月中旬某日起至│94年11月中旬某日起至││││95年01月25日止│94年12月29日止│94年12月09日止│├────────┼──────────┼──────────┼──────────┼──────────┤│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95年偵字第1309號│95年毒偵字第255、557│95年偵字第2939、7015│95年偵字第2939、7015││││號│、7062號、併辦彰化地│、7062號、併辦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偵字│方法院檢察署95年偵字│││││第3785號│第3785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5年簡字第911號│95年訴字第516號│95年上訴字第1538號│95年上訴字第1538號││實├──────┼──────────┼──────────┼──────────┼──────────┤│審│判決日期│95年05月02日│95年05月18日│95年08月29日│95年08月29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5年簡字第911號│95年訴字第516號│95年上訴字第1538號│95年上訴字第153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年06月01日│95年06月05日│95年10月02日│95年10月02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25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減刑規定│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又15日│├────────┼──────────┼──────────┼──────────┼──────────┤│備註│編號1、2、3、4合併定│編號1、2、3、4合併定│編號1、2、3、4合併定│編號1、2、3、4合併定│││應執行刑│應執行刑│應執行刑│應執行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