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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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37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書記官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