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68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書記官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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