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家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家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簡字第2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日上午十時四十分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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