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3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姜志雄選任辯護人李權宸律師
黃國雄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2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改訂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五法庭宣判。
理由本案前於民國102年8月7日辯論終結,並訂於102年8月21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五法庭宣判。茲因當日颱風來襲,下午停止上班上課,以致無法如期宣判,爰改訂於102年8月22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五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王鐵雄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