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0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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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001號聲請人即被告 周雅慧 選任辯護人 連堂凱 律師
陳育騰 律師 呂函諭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訴字第1032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雅慧提出新臺幣參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巷○○○號○樓。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雅慧自民國109年7月16日遭逮捕後,翌日係以新臺幣(下同)5萬元交保,嗣被告並未有逃避刑事追訴之情事,於109年7月28日復遭逮捕,並受羈押。
是被告倘有逃亡動機,實無可能於109年7月17日交保後,復於同年月28日在其住家被逮捕,足見被告自始並無逃亡之虞。復查,被告對於公訴意旨之犯行均已自白認罪,亦無勾串證人、共犯之虞,請鈞院裁定適當金額,或以責付、限制住居等方式,擔保被告經傳喚隨時到場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指定之保證金額,如聲請人願繳納或許由第三人繳納者,免提出保證書;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3項、第5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8113號案件追加起訴,於民國109年9月24日繫屬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032號;原起訴案件繫屬於本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992號),經本院受命法官於當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所涉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及有勾串證人、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規定,裁定於109年9月24日起執行羈押,上開案件現仍於本院審理中。又被告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顯屬重大,惟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已坦承犯行,已無勾串證人、共犯之虞,本院審酌本案訴訟進度,認命被告具保,並限制其住居,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及確保日後審判、執行之進行,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並衡酌被告所涉罪名、犯罪情狀、犯罪所生危害程度、家庭狀況、資力等各節,准被告提出30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巷○○號0樓(即被告母親住處)。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3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陳怡親法官楊展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姿靜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