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SAENCHANSIPRADIT(巴迪)上受刑人因__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__年執聲付字第__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SAENCHANSIPRADIT(巴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__前犯__罪,經判處有期徒刑__年__月__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日期轉換■以法授矯字第__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日期轉換■,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德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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