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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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93號原告 魏新睿 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 律師複代理人 張國璽 律師
陳筱屏 律師被告 鍾國球
鍾國平 鍾寶蓮 鍾美惠 江宗銘 詹江玉江衫妹 江明慧江支曹 江淑瑶支良 黃鍾玉申宜桓申美蓉 申燕慧 張善安 葉張香 張年妹張甘妹張美妹張森妹 張文莉張綢妹 謝張甜妹 張善明張靜妹張秀英 張奕凱 張奕新 張善龍 魏新洵 魏慧美林張阿寶范 張阿澄 張善榮 張蘭英 張善煌 張善江 張初枝羅 張桂蘭 張善從 張秀蘭 張善富陳英妹 張善人 張易寅 張惠珠 張會美 張善修 張善慶 張會雲 左張會香鍾 呂金枝 鍾國強 鍾國立 鍾美珍 鍾國勝 鍾世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揭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係家事訴訟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5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宜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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