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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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93號原告 魏新睿 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 律師複代理人 張國璽 律師
陳筱屏 律師被告 鍾國球
鍾國平 鍾寶蓮 鍾美惠 江宗銘 詹江玉 燕 江衫妹 江明慧江支曹 江淑瑶 江 支良 黃鍾玉 妹 申宜桓 張 申美蓉 申燕慧 張善安 葉張香 張年妹 吳 張甘妹 劉 張美妹 徐 張森妹 張文莉 秦 張綢妹 謝張甜妹 張善明 吳 張靜妹 温 張秀英 張奕凱 張奕新 張善龍 魏新洵 魏慧美林張阿寶范 張阿澄 張善榮 張蘭英 張善煌 張善江 張初枝羅 張桂蘭 張善從 張秀蘭 張善富 張 陳英妹 張善人 張易寅 張惠珠 張會美 張善修 張善慶 張會雲 左張會香鍾 呂金枝 鍾國強 鍾國立 鍾美珍 鍾國勝 鍾世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揭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係家事訴訟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5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宜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