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93號原告 魏新睿 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 律師複代理人 張國璽 律師
陳筱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國球 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張乾之 遺產總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0,687,961元,按原告應繼分147分之1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57,061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宜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