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74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執聲字第20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已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6年度訴字第188號判決書、96年度減字第5109號裁定書、96年度訴字第2261號判決書各1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許必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業經本院以96年│(業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109號│度聲減字第5109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裁定減為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5年12月9日│95年12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5年度毒│板橋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8378號│偵字第8378號││年度案號│││├───┬────┼────────┼────────┤││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188│96年度訴字第188││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96年3月16日│96年3月16日│├───┼────┼────────┼────────┤││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188│96年度訴字第188││判決││號│號││├────┼────────┼────────┤││判決│96年4月19日│96年4月19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備註│編號1、2等罪,││││業經本院裁定減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三│四│├────────┼────────┼────────┤│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業經本院判決減│(業經本院判決減│││為有期徒刑4月,│為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犯罪日期│96年2月9日晚上│96年2月8日中午│││8時許│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6年度毒│板橋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2957號│偵字第2957號││年度案號│││├───┬────┼────────┼────────┤││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2261│96年度訴字第2261││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96年9月13日│96年9月13日│├───┼────┼────────┼────────┤││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2261│96年度訴字第2261││判決││號│號││├────┼────────┼────────┤││判決│96年10月9日│96年10月9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備註│編號3、4等罪,││││業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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