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2號上訴人 李春娥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
孫裕傑 律師被上訴人 李武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8年10月31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民事庭法官范坤棠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書記官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