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慧君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 兆豐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相對人即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對人即債權人 聖文森 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63號裁定於民國103年6月26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聲請人就屬於清算財產之保險契約解約金,債務人已繳納相當於保單解約金之金額新台幣(下同)000000元到院,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另,債務人於中國人壽之保單價值原有264179元,惟其於聲請清算前一個月內之103年4月22日曾向中國人壽借款15萬元,致清算財團範圍內之財產即中國人壽保單解約金金額遽降為116454元,附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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