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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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5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陳政隆即被告
號(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林志嵩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1年3月20日101年度訴字第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玉雲
法官卓怡君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