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救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家救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救字第11號聲請人 周顯玉 送達地址.非訟代理人 黃豪志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反訴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前段亦明定: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二、聲請人周顯玉因反訴請求離婚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等情,有該分會之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決定通知書、聲請人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九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臺北榮民總醫院員山分院門診病歷記錄在卷足考。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書記官吳慧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