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八八八號
原告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送住台北市○○路○段○○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同志工程有限公司、丙○○、甲○○、丁○○、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貳佰陸拾玖萬壹仟捌佰捌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萬伍仟陸佰肆拾元,折合新台幣貳拾貳萬陸仟玖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貳萬陸仟捌佰柒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貳拾捌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伍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
書記官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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