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8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82號聲請人沅秀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百成 代理人 林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9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5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8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盛雄科技股│台灣土地銀│103年11月30│11,088元│CU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土城分行│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書記官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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