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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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39號原告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被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壽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1,222,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書記官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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