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54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龍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一年度執字第九六二七號、一○一年度執聲字第二七一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龍賢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劉龍賢竊盜、詐欺等罪,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春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附表:
受刑人劉龍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九月│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四月│├──────┼───────┼──────┼──────┼──────┤│犯罪日期│一○○年四月│九十九年四月│九十九年九月│九十九年十月│││十日凌晨一時四│二十九日上午│三十日下午十│一日凌晨│││十五分│十二時許│時三十分許││├──────┼───────┼──────┼──────┼──────┤│偵查機關│苗栗地檢署│雲林地檢署│苗栗地檢署一│苗栗地檢署一││年度案號│一○○年度偵字│一○○年度偵│○○年度偵緝│○○年度偵緝│││第三八四七號│緝字第三一號│字第一四七號│字第一四七號│├───┬──┼───────┼──────┼──────┼──────┤││法院│苗栗地院│雲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最後│案號│一○○年度易字│一○○年度易│一○○年度易│一○○年度易││事實審││第六八二號│字第一四六號│字第六一二號│字第六一二號││├──┼───────┼──────┼──────┼──────┤││判決│一○○年十月│一○○年九月│一○○年十二│一○○年十二│││日期│二十一日│二十七日│月二十八日│月二十八日│├───┼──┼───────┼──────┼──────┼──────┤││法院│苗栗地院│雲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確定│案號│一○○年度易字│一○○年度易│一○○年度易│一○○年度易││││第六八二號│字第一四六號│字第六一二號│字第六一二號││判決├──┼───────┼──────┼──────┼──────┤││確定│一○○年十月二│一○○年十月│一○一年一月│一○一年一月│││日期│十一日│二十四日│三十日│三十日│├───┴──┼───────┼──────┼──────┼──────┤│備註│臺中地檢署一○│臺中地檢署一│臺中地檢署│臺中地檢署│││一年度執助字第│○一年度執字│一○一年度執│一○一年度執│││八一○號│第一一五六號│助字第八一一│助字第八一一│││││號(編號三至│號(編號三至│││││九已定應執行│九已定應執行│││││刑一年九月)│刑一年九月)│└──────┴───────┴──────┴──────┴──────┘接前表┌──────┬───────┬──────┬──────┬──────┐│編號│5│6│7│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四月│││││││├──────┼───────┼──────┼──────┼──────┤│犯罪日期│九十九年十月一│九十九年十月│九十九年十月│九十九年十月│││日凌晨│一日凌晨│一日凌晨│一日凌晨│││││││├──────┼───────┼──────┼──────┼──────┤│偵查機關│苗栗地檢署一│苗栗地檢署一│苗栗地檢署一│苗栗地檢署一││年度案號│○○年度偵緝│○○年度偵緝│○○年度偵緝│○○年度偵緝│││字第一四七號│字第一四七號│字第一四七號│字第一四七號│├───┬──┼───────┼──────┼──────┼──────┤││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最後│案號│一○○年度易字│一○○年度易│一○○年度易│一○○年度易││事實審││第六一二號│字第六一二號│字第六一二號│字第六一二號││├──┼───────┼──────┼──────┼──────┤││判決│一○○年十二月│一○○年十二│一○○年十二│一○○年十二│││日期│二十八日│月二十八日│月二十八日│月二十八日│├───┼──┼───────┼──────┼──────┼──────┤││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確定│案號│一○○年度易字│一○○年度易│一○○年度易│一○○年度易││││第六一二號│字第六一二號│字第六一二號│字第六一二號││判決├──┼───────┼──────┼──────┼──────┤││確定│一○一年一月│一○一年一月│一○一年一月│一○一年一月│││日期│三十日│三十日│三十日│三十日│├───┴──┼───────┼──────┼──────┼──────┤│備註│臺中地檢署一│臺中地檢署一│臺中地檢署一│臺中地檢署│││○一年度執助│○一年度執助│○一年度執助│一○一年度執│││字第八一一號│字第八一一號│字第八一一號│助字第八一一│││(編號三至九│(編號三至九│(編號三至九│號(編號三至│││已定應執行│已定應執行│已定應執行│九已定應執行│││刑一年九月)│刑一年九月)│刑一年九月)│刑一年九月)│└──────┴───────┴──────┴──────┴──────┘接前表┌──────┬───────┬──────┬──────┬──────┐│編號│10││││├──────┼───────┼──────┼──────┼──────┤│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三月││││├──────┼───────┼──────┼──────┼──────┤│犯罪日期│一○○年五月四││││││日下午││││├──────┼───────┼──────┼──────┼──────┤│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一○│││││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一││││││八七○八號││││├───┬──┼───────┼──────┼──────┼──────┤││法院│台中地院│││││├──┼───────┼──────┼──────┼──────┤│最後│案號│一○○年度易字│││││事實審││第三九四九號│││││├──┼───────┼──────┼──────┼──────┤││判決│一○一年七月十││││││日期│九日││││├───┼──┼───────┼──────┼──────┼──────┤││法院│台中地院│││││├──┼───────┼──────┼──────┼──────┤│確定│案號│一○○年度易字│││││││第三九四九號│││││判決├──┼───────┼──────┼──────┼──────┤││確定│一○一年八月二││││││日期│十日││││├───┴──┼───────┼──────┼──────┼──────┤│備註│臺中地檢署一○││││││一年度執字第││││││九六二七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