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沛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0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沛燊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蔡沛燊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3至5所示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如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念豫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附表:受刑人蔡沛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4年5月5日│105年8月30日│105年4月9日起至106年│││││4月10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緝││年度案號│第6704、6961、9738、│第31303號│字第1681號│││9983、10783號│││├───┬────┼──────────┼──────────┼──────────┤││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68號│107年度簡字第145號│107年度易字第87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3月10日│107年2月7日│107年6月14日│├───┼────┼──────────┼──────────┼──────────┤││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68號│107年度簡字第145號│107年度易字第877號││││││││判決├────┼──────────┼──────────┼──────────┤││判決│106年4月18日│107年3月19日│107年8月15日│││確定日期│││(撤回上訴)│├───┴────┼──────────┼──────────┼──────────┤│是否得易科罰金、│否│是│否││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助│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字第1829號│第5535號│第13353號││├──────────┴──────────┴──────────┤││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108年度聲字第383號)│└────────┴────────────────────────────────┘┌────────┬──────────┬──────────┬──────────┐│編號│4│5││├────────┼──────────┼──────────┼──────────┤│罪名│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年8月6日│105年5月24日││││104年2月17日│105年7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調偵│臺中地檢106年度偵續│││年度案號│字第173號│字第255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4號│107年度易字第219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1月15日│108年1月1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4號│107年度易字第2194號│││││││││判決├────┼──────────┼──────────┼──────────┤││判決│107年12月17日│108年2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63號│第4028號│││├──────────┤(刑期110年3月8日至││││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110年10月7日)││││徒刑2年11月(108年度│││││聲字第38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