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32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3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32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順裕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9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順裕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順裕因故與鄰居 謝信志謝信國 、黃惠貞及 謝信樂 產生嫌隙,於民國108年1月11日上午10時許,前往彰化縣○○鎮○○巷00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揮拳攻擊謝信樂臉部,致謝信樂受有臉部挫傷併腫脹之傷害。
是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謝順裕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謝信樂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本院卷第113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玉齡以上判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游峻弦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