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7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7年度訴字第173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文雄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年度偵字第12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14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榮賓書記官陳家欣通譯林羿樺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江文雄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柒捌壹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柒公克),均沒收銷燬。
二、犯罪事實要旨:
江文雄前於民國95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193號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5年7月17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4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7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於96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8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3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743號裁定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於98年4月22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詎江文雄猶不知悔改,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後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刑之追訴處罰後,基於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6年8月12日上午8時許,在新竹縣○○鎮○○路○段○○○巷○號住處旁空地,以玻璃球燒烤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其 因另案為警於同日上午10時10分許,在新竹縣○○鎮○○里○○○0號前拘獲,警方扣得其所有之海洛因1包(淨重0.0781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7公克),警方採集其尿液送驗後,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嗎啡、可待因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55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件經檢察官陳韻中偵查起訴,檢察官邱宇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王榮賓書記官陳家欣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