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9年度馬簡移調字第11號
聲 請 人 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代 理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馬簡移調字第11號給付會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9月1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調解庭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
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林長義
通 譯 呂黎艷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代理人 丁○○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六十萬元,給付方法:
自民國99年10月1日起,於每月1日各給付三千元,至全部清
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應自民國90年
1月1日起,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長義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長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