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簡字第40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砡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589,020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36,54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36,04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
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