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9年度屏小字第337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屏小字第337號
原   告 習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
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書記官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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