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364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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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36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364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姬惠如 債務人 張美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零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姬惠如邀同張美麗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5年9月8日同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壹紙,借款額度總計新臺幣80萬元整。陸續撥貸並依約自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月還本付息。
(二)詎債務人姬惠如自應還款日(民國99年8月1日)起尚餘欠新臺幣71,031元整仍未清償,迭經催討仍未依契約按期繳款。債務人張美麗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並應連帶給付自民國99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約據所訂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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