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交易字第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交易字第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交易字第78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緯起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0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趙緯起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書記官張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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