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6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台北分監上列受刑人因誣告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6年10月30日犯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罪,經本院以88年度上訴字第2751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10560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169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張明松法官蔡光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