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交簡附民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林鼎琨 被告 鄭再雄 上列被告鄭再雄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徐彩芳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