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64號原告 王劉素珠 被告 陳錦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就原告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8建號建物,以高雄市路竹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06年收件,收件字號路專字第010510號,於106年12月12日登記之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逾700,000元部分不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00,000元(計算式:2,400,000元-700,000元=1,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