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4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賠償給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43號原告陸軍第四地區支援指揮部彈藥庫代表人 張鉄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余碩 間賠償給付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富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