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簡字第1707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振揚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毒偵字第1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三日一○九年度審易字第六○六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謝振揚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3日當庭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本案目前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姚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書記官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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