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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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附民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251號原告 廖明泉 上列原告因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459號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前項訴狀,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92條定有明文,而「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
1項第1款亦有明文。經核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起訴狀,當事人欄並未記載當事人之姓名、住居所等資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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