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再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再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再字第29號再審原告 王川傑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
施瑋婷 律師再審被告 洪瑞駿
久揚廣告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仕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李媛媛法官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書記官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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