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47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智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智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加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年12月31日│99年11月23日│99年12月8日│99年11月15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252號│100年度偵字第1337號│100年度偵字第629號│100年度偵字7811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壢簡字第634號│100年度基簡字第597號│100年度審簡字第826號│100年度審易字1476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3月31日│100年4月25日│100年7月25日│100年9月16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壢簡字第634號│100年度基簡字第597號│100年度審簡字第826號│100年度審易字1476號││決├────┼───────────┼───────────┼───────────┼───────────┤││確定日期│100年4月30日│100年5月30日│100年8月29日│10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