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65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1243、14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7年1月1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劉家祥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吳文雄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