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上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6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罪,經法院判決確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4月10日以法矯司字第0960901354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6年6月1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蔡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丞晏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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