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1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1271號聲明人 蕭妤彤
蕭以安 上二人共同 張芷瑄 住同上法定代理人
蕭偉帆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蕭妤彤、 蕭以安係 被繼承人 張世傳 之孫,被繼承人於民國109年4月13日死亡,聲明人等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聲明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張世傳於109年4月13日死亡,聲明人等為被繼承人之孫,屬第一順位二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人,固有聲明人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為證。惟被繼承人之第一順位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除聲明人張芷瑄、 張芳瑜 已於本件聲明拋棄繼承(另准予備查)外,尚有 張鈞凱張佩怡 迄今未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此有本院職權查詢之戶籍資料及本院案件索引卡查詢存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第一順位之繼承人既尚有親等較近之子輩張鈞凱、張佩怡未合法拋棄,則聲明人等為被繼承人之親等在後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尚非法定繼承人,其等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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