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006號債權人將興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震國 上列債權人將興實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健偵祐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將興實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務人健偵祐有限公司已經廢止在案,台端以原負責人為法定代理人並不合法,應先向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聲請函查該公司是否聲請破產或清算程序,並補正該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表)、全體股東名冊或董事名冊、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等資料,並陳報前開全部清算人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依台端聲請狀所載,並未表明利息起算日、請求利息之利率,請具狀補正。(一般債務如未約定清償期及利率,其利息之請求,應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