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9號原告 曾勝洽
曾勝伯 張寶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2,189元【計算式:3,004.69㎡×1,400元/㎡×3/9=1,402,18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
二、陳報澎湖縣○○鄉○○○段○○○○○號土地最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三、兩造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民事庭法官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書記官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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