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聲字第1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字第1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竊盜等伍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5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並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予以減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莊崑山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書記官張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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