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重上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字第80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郭國益 律師被上訴人三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52號所為裁定提起上訴,已於97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0月1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曾錦昌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書記官鄔維玲
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