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710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被告 林益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6,485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黃宏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