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小字第710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710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林紫彤

被告 林益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6,485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黃宏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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