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3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3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3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正宇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