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74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74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74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九仕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聲請人就系爭支票退票日民國98年12月14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此部份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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