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告乙○○原告甲○○被告丙○○被告丁○○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七七號竊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竊盗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潘雅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曾玲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