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投交簡字第3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投交簡字第3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投交簡字第三一六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七二○號),本院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左:
主文甲○○過失致人於死,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部分「甲○○並無自用小貨車之駕駛執照,應注意無駕駛執照即不得駕駛貨車」,證據部分「經送臺灣省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覆議,亦同此認定,此有該會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府覆議字第九一○七四九號函在卷足憑」應予補充、更正外,餘均引用檢察官之聲請書(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洪挺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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