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新川王五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彰化縣鹿港鎮頭.法定代理人 王福勝 被告 施政宏 住彰化縣彰化.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易字第887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蕭文學
法官鮑慧忠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書記官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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