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三五號
聲請人汯明紙器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田勇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一紙,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九一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卷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九一0號准為公示催告之裁定,聲請人並未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靜芬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秀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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