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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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01號上訴人同皇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英良 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宋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仟肆佰壹拾參萬零伍佰柒拾元(即上訴人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詳見本院卷第40-44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拾陸萬捌仟陸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書記官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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