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17號原告 莊越靖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美梨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之程式有下列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何(如係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應具體表明所請求確認之債權為何;如係請求被告塗銷抵押權登記,應具體表明所請求塗銷之抵押權登記為何;如係請求被告為其他一定行為,應表明具體之行為)。
二、按上開訴之聲明,陳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並按該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書記官賴怡婷